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003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奕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奕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奕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765.08元(含案件受理费1602元、执行费1893.08元、保全费1270元、代工费1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134765.08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