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3民初3665号
原告:湘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后营大道(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山市智友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146号A幢首层A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7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女,1984年7月7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湘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智友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湘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81元,减半收取304.41元,由原告湘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