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6257号
原告:滕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
原告滕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滕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