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888-2号
解封申请人: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59298901Q,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淮涟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83548138L,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金港大道总部经济大楼329室。
法定代表人: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与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