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888号
原告: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59298901Q,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淮涟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83548138L,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金港大道总部经济大楼329室。
法定代表人: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21元,由原告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