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888-1号
申请人: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59298901Q,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淮涟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吴桂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君、刘莹(实习),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83548138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金港大道总部经济大楼329室。
法定代表人: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申请人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林叶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娅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晶玲
书 记 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