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25民初11号之一
原告:山东朝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建设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31041644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远大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兰山区羲之路6号恒丰国际广场B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175584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83号22号楼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朝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远大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朝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朝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朝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朝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