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527号
原告:**,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铭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56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铭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