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

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与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10408号之一
原告: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685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梧桐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66746451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266元、减半收取计713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