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

山西金世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02民初24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平,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金世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金世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赣0202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金世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存款或财产。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金世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存款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