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02民初246号
申请人: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平,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金世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金世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元存款或财产。申请人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金世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存款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