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祥和电梯有限公司

绵阳祥和电梯有限公司、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1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祥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91号2幢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78866576D。
法定代表人:吴晓华。
被执行人: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白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8044339XF。
法定代表人:王**。
申请执行人绵阳祥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江油市人民法院(2022)川0781民特64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绵阳祥和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00.00元,违约金5000.00元,共计15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150000.00元,被执行人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绵阳祥和电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油市人民法院(2022)川0781民特64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绵阳祥和电梯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洪
审判员  丘赠祥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