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82某某与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982号
原告:**,男,1989年1月6日出生,住址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世贸中心大厦**,实际经营地:南京市江宁区长青街23号朗坤智慧园。
法定代表人:武爱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因侵犯原告署名权在微信公众号向原告致歉;3.判令被告因侵犯原告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在内的著作权向原告赔偿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近期发现,被告经营的朗坤智慧微信公众号,未经原告许可,转载使用原告摄影照片1张,且未署名。上述照片由本人于2014年9月摄于南京,并在2015年第二届“光影南京”摄影大赛获奖,被告直接转载使用原告照片未获原告许可。原告使用IP360网页取证服务进行网页取证,并将证据保存于区块链上。根据取证网页显示,涉案文章为《诚邀入驻!朗坤与您共建共享赢未来》,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NQ4al249lamcVdtCeNgPOA,经查询,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为被告。
被告作为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多个网络平台使用涉案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原告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根据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力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第二条、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休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授权随意传播原告的作品行为,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遏制侵权行为,教育他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予以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朗坤科技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但经本院查明被告朗坤科技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办公,经与被告朗坤科技公司核实,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京市江宁区长青街23号朗坤智慧园。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等管辖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苏高法〔2020〕83号)的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以及发生在溧水区、高淳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相应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本案中,因诉称的被侵权人即**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朗坤科技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属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久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广娟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