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92民初45498号
原告:**,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蕴路5号自编A2栋2楼01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808室。
法定代表人:武爱斌。
原告**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网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在线参加了诉讼,朗坤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上线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网易公司、朗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网易公司、朗坤公司因侵犯**署名权在网易首页向**连续致歉48小时;3.判令网易公司、朗坤公司因侵犯**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向**赔偿2000元;4.判令网易公司、朗坤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网易公司、朗坤公司侵犯了其对案涉图片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与理由:**享有“南京禄口国际机场T2航站楼夜景”图片的著作权,朗坤公司在其网易号“朗坤智慧”中登载了一篇《诚邀入驻!朗坤与您共建共享赢未来》的文章,该文使用了案涉图片作为文章配图,而网易公司为域名所有人,朗坤公司为账号所有者,两被告均未在发布前事先联系**授权,事后也未能联系**给予报酬,侵犯了**享有的著作权利。
网易公司辩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理由为: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案涉图片权属,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提供QQ空间的发表记录无法证明其权属,发布页面没有署名,其也并未提供QQ账号实名认证的信息;JPG格式的图片天然存在缺陷,并非案涉图片的底稿或者原件,无法证明案涉图片的权属,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案涉图片权属,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二、网易公司是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案涉图片由网易号用户发布,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案涉图片所涉文章由网易号真实用户“朗坤智慧”发布,网易公司已在证据中提供了该网易号真实用户的信息,也未对案涉图片进行选择、编辑、修改等操作,且已尽到合理注意和管理义务,并设置了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对预防侵权采取了合理措施、对侵权情况作出了合理反应,不构成被诉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三、网易公司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对被诉侵权图片进行核实,其均已下线,且**并非专职摄影师,知名度低,案涉图片的商业价值有限。案涉文章的传播范围窄、受众少、跟帖量极少,网易公司未对此收费或刊登公告,无任何收益,也未因案涉文章而获利。因此,**诉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朗坤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案涉照片QQ空间发布情况及录屏、照片原始RAW格式拍摄参数截图录屏、案涉图片获奖通知截图、侵权页面截图、区块链取证保全证书、案涉网易号用户注册信息及案涉内容发布截图、《网易号媒体开放平台注册协议》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案涉权利图片的权属情况
2014年9月20日,**拍摄了案涉图片并将其发表至QQ空间。2015年7月15日,微信公众号“南京发布”发布获奖通知,案涉图片获得第二届“光影南京”摄影大赛人气奖。
二、被诉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
2019年6月22日,**对被诉侵权行为通过区块链存证的方式进行取证,并获得由司法联盟链颁发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取证的网页快照显示,网易号“朗坤智慧”于2019年6月13日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诚邀入驻!朗坤与您共建共享赢未来》,该文章介绍朗坤公司的情况以吸引企业等入驻朗坤智慧园,评论数为3。该文章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作为配图。
网易号平台的运营主体网易公司提交网易号“朗坤智慧”的账号信息及相应的认证材料,显示该账号的认证主体为朗坤公司。《网易号媒体开放平台注册协议》第二条载明,网易号是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及内容合作伙伴所开放的网络信息存储服务平台提供方;用户注册网易号后可以通过网易号上传发布内容,进行信息的传播等。案涉文章已经由网易公司删除。
经比对,被诉侵权文章中的图片与**主张权利的图片基本一致。
三、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
**主张经济损失2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网易公司、朗坤公司的侵权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为:1.**是否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2.网易公司、朗坤公司是否侵犯**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3.如构成侵权,网易公司、朗坤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是否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摄影作品则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案涉图片是使用数码相机等设备对机场夜景进行的拍摄,在构图设计、色彩运用和后期制作等方面反映了作者的个人意志和独特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认定为摄影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提交了案涉图片的高清原图、案涉图片在QQ空间上展示截图及录屏、案涉图片原始RAW格式拍摄参数截图及录屏、微信公众号“南京发布”获奖通知等证据,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为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人,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网易公司、朗坤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朗坤公司的行为。网易号“朗坤智慧”的账号信息显示该网易号为朗坤公司所注册运营。朗坤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案涉作品用于其网易号的文章中,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也未在案涉图片上署名,侵犯了**对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网易公司的行为。网易公司作为网易号平台的运营者,为用户使用网易号上传内容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案涉图片并非属于知名、显著的内容,网易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并已经尽了一般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在知道案涉作品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网易公司采取措施删除了其网站上相应的文章及图片,故网易公司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三、关于朗坤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虽然朗坤公司侵犯了**的署名权,但适用赔礼道歉是用以消除对著作权人的声誉等人格利益造成的不良影响,**未举证证明朗坤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人格利益造成明显损害,且经济赔偿已足以弥补**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故对于**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朗坤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亦不能举证证明朗坤公司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类型、作品独创性、拍摄成本、传播成本、经济价值、朗坤公司的主观过错及行为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00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苏映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斯杰
书记员李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