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7186号
原告:深圳市汉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宝南路1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0434F。
法定代表人:于宗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卫国,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410779857。
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一五层(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63713。
法定代表人:庄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汉莎电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汉莎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汉莎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丽曼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孪玮
庄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