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91民初4790号
原告:汪某,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北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汪某与被告北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汪某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汪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7元,由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