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91民初5909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