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82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川0182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3175664.84元及利息等。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院(2023)川0182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二、终结(2025)川0182执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