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北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309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武汉某某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