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文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的、凉山文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的,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富忠,德昌县德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文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海滨北路(海河南岸)6幢1号通道。
法定代表人:董泽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华,四川担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的因与被上诉人凉山文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于2022年4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晓红
审判员  李爱军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田尚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