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02民初5676号 原告:昆明研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7号华一广场A座11楼11A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74684093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塔区汇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镇大河以北玉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13481828Y。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明波办事处明河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4026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第三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第三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研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及第三人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后,于2025年8月28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证据不足,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研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及第三人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昆明研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