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521民初557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