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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云南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521民初557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