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25民初4014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浠水县水电工程处,住浠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浠水县水电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