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鑫源建设有限公司

施甸县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大本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521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施甸县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施甸县城北扩建区施孟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075283279D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大本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施甸县姚关镇大乌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781675798J。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甸县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大本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云南大本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云0521执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云南大本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施甸县姚关镇大乌邑村委会基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以评估价12,323,538.71元抵偿给另案申请执行人施甸县摆榔彝族布朗族乡人民政府和申请执行人施甸县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并于当日完成交付。云南大本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抵偿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施甸县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2018)云0521执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521执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