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天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石狮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1民初1031号 原告:石狮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泉州市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石狮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石狮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狮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