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林州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3039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与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州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