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2024)冀0925执保240号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高新马家屯村南中街22号。
被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89号中京国际2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1053601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23)冀092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审理庭以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7116元的交纳义务,应予追缴为由向本院执行部门移送立案执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进行转移,现在执行案件立案前,本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7116元资金或同等价值财产。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冀0925执保24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进行冻结。现将本案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需提前七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