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敦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803民初932号 申请人:河南省万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381号3号楼东3单元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88号乾元A-2商业综合楼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万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万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6794.3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省万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6794.3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万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