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市亿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美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928民初1190号之二 原告:濮阳市亿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石化路与京开大道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美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育民路中段公用事业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89号中京国际25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濮阳县公用事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濮阳市亿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美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县公用事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濮阳市亿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濮阳市亿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71.24元,减半收取计4835.62元,由濮阳市亿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