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宇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满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鸿儒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宇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8425号
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苏冬,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梁毅,总经理。
被告:肖梁毅,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非,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宇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方**。
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宇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肖梁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卫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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