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2民初524号
原告:福建省广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邦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林克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曾国,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宇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路西侧地税局宿舍7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344ETY9W。
法定代表人:方**,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广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宇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广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广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广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广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清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