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4130号
原告:***,住德惠市。
被告:***,住德惠市。
被告:***,住德惠市。
被告:沈阳弘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沈阳弘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30日,沈阳弘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将劳务费分包给***,后***又将工程转包给***。
本院认为,****被告***、***、沈阳弘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致使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被告***、***、沈阳弘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返还原告252元,邮寄送达费336元,返还原告22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