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846号
申请人:中山市八盛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菊城大道****第2卡。
法定代表人:邵银裕,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合创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市**辽宁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薛增志,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市八盛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晓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