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环卫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26整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环卫中心与被执行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字第141号裁决书,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鲁02执89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进行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缴纳案款及执行费共675177元(上缴执行费925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66591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2018)***字第14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