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2执3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即墨区号。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即墨区户。
被执行人:即墨市环卫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9440654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环卫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即墨市环卫中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8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