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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2执3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即墨区号。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即墨区户。 被执行人:即墨市环卫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9440654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环卫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即墨市环卫中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8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