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5民初12949号
原告:***,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环卫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诉被告即墨市环卫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