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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即墨市环卫中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5民初12949号 原告:***,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环卫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诉被告即墨市环卫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