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青岛泽祥泰海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财保40071号
申请人:青岛泽祥泰海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9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佳欢,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园区嵩山路**iv>
法定代表人:常士龙。
申请人青岛泽祥泰海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366585.04元)。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9月19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存款366585.04元(账号:77×××29,现有存款55931.31元);冻结日期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
保全申请费2352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媛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