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终1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贻成泰和新都6-1503。
法定代表人:高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兰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被告: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园区嵩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4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上诉人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俊
审判员郝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