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8870号
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园区嵩山路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3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