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终1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和新都6-1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被告: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园区嵩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4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上诉人盛鼎(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