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4604号
原告: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区厦门路8号(天津滨海新区环渤海金岸家居物流有限公司A区11号)。
法定代表人:何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园区嵩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伍晓明,董事长。
原告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秀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运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