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631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MA18XD2393,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997号双龙绿色家园5楼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群合利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MA1B6RKD97,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西宾路48号楼3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西宾路48号楼3号商服。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104民初9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群合利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11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黑龙江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黑0104执6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