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锦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8077某某与某某、河北锦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1民初8077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河北锦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奇桥镇西孟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9847585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锦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款12000元及利息。2017年11月5日,两被告签订《除尘器改造施工协议》,由被告***实际施工,截至2019年2月4日,尚欠原告工资12000元,被告***承诺2019年9月1日前结清,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该工资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户籍所在地均不在兴化市,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