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6053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广东大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小商品批发城E10座4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45468418J。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大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大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47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大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47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32.35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