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安徽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民初182号
原告: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W82772。
法定代表人:兰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富贵园小区3栋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3951964655。
法定代表人:郭婷。
原告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信昌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