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2644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