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2644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