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933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对原告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苏0902民初933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对裁定书第一页正文中第四行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更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