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249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循环经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淑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