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517号 原告: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圣泉循环经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淑英,总经理。 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经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永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