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29民初1107号
原告:五峰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17-1-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五峰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五峰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峰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4.23元,由原告五峰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